微信表情符号写入判决 或成呈堂证供,法院提醒:合理使用表情符号

微信表情符号写入判决 或成呈堂证供,

微信聊天记录在近年多次成为法律证据,截图,红包,文字,都做过“呈堂证供”,现在微信表情也纳入其中了。

近日,江苏高院公众号发布一篇《注意!你发的每一个emoji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的文章,文中提到,微信作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了每个人的日常,熟练运用每一个表情符号,也成为职场人必备技能。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呢?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 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 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那么,对于表情符号的司法认定实践中有什么样的困难?

文中称,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法院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在广东地区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承租方刘某某在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屋,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表情符号。后双方就该表情是否代表达成加租合意产生分歧,出租方起诉至法院并据此主张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此外,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手机设备中也会存在显示差异,如苹果IOS系统中的“尴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统中显示为“开心大笑”,极易造成双方理解误差。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词表达隐喻含义以逃避侦查。此外,一些犯罪分子直接将表情符号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以增加识别、打击难度。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对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作为创作者的卢泓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后者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了微信表情符号 [强]。

“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 [强]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上述判决书如是写道。

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 “OK”。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 “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温馨提示:

网络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已成为广大网友们必不可少的输入习惯。表情符号有利于网络交流的情感化、趣味化和简约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字难以表达的情绪态度,然而,不当甚至恶意使用表情符号也会导致消极结果,衍生出纠纷、侵权至违法犯罪等诸多法律问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语境下使用表情符号也需谨慎,因此我们提醒.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网络对话中,对于表明态度的关键信息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以明确双方真实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同时,注意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留存便于在红纷发生后用于维权举证。

网络发言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善意使用表情符号,如果滥言论自由权利,随意使表情符号侮辱、诽谤威胁他人:将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悄节严重的,甚至将可能构成诽谤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自己制作或传播表情符号时,应注意合理界限,避免给他人合法权益、社会道德秩序带来伤害。如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即便未以营利为目的,亦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在一些利表情符号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非接触式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手法新颖隐蔽,危害严重,因此面对网络空间的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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